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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政策有六大调整

时间:2020-12-29 08:06:18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宁波社保政策有六大调整

  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宁波社保政策有六大调整

  解读:20xx年1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宁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延迟至今年5月1日,成为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调整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调整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解读:宁波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这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实现浙江省“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宁波市率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下一步将进行制度并轨。

  调整三:外来务工人员离甬时,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可照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移接续。

  解读:作为宁波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外来工社保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政策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进行补缴即可。

  调整四:外来工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宁波市实行了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但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工医保待遇,宁波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宁波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原参加外来工大病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新政调整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缴费比例。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5.5%、个人1%)的比例缴费。

  调整五:调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一项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三年的过渡。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六:全市社保五费合征。

  解读:20xx年,宁波市在市级统筹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五费合征。但在部分县市中“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整后,全市的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五大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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