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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流程

时间:2021-02-10 15:01:5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流程

  关于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流程指南:

  一、参保范围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曾都区内的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2、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程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曾都区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个人参保需携带1寸照片3张,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缴费后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单位新参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以及国家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同时,填报登记申报核定表和工龄认定表申报社保局,经人社局审定后办理缴费手续,建立个人账户。

  三、缴费标准及比例

  1、缴费基数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在岗职工工资6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确定。

  区直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上年度档案工资为准;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五项档案工资(不含生活补贴);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的事业单位以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它单位按社平工资100%至300%选择缴费基数。

  个体从业人员和企业改制买断后的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档次,共设有9个档次,由个人自愿选择。

  2、缴费比例

  区直及改制镇办事业单位(含大中型水库)、企业和教育系统职工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为20%,个人为8%);个体从业人员和改制买断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干部、个体5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1、已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调整待遇政策。(从2005年以后逐年调整)

  2、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规定的丧葬抚恤补助,标准为统筹地上年度1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退给法定继承人。

  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支付办法:区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基本退休费的20个月标准发放;改制乡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退休人员死亡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单位职工上年度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25%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但不少于5年。

  六、个人账户规模和转移

  1、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元月1日起,企业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事业单位从2009年元月从11%调整为8%;乡镇事业单位个人账户为11%。

  2、个人账户转移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湖北省内调动;二是跨省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在省内调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跨省转移时,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七、跨省基金转移办理程序

  目前,转移接续手续非常简单,就是从省外转移回来的,需携带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带本人身份证到区社保中心填一份《转移接续申请表》就可以了;从省内转出的,只需本人带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它的事情就由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来办理就可以了,一般办理好之后会电话通知本人的。

  八、申报退休、待遇计算和发放

  企业单位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社保局填报退休审批表,并报区人社局对其工龄进行认定,开具工龄认定单交由社保局进行退休费计算,退休费计算后,再报区人社局审批,然后返回到社保局执行待遇。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退休证和存款折,直接到银行领取退休费。

  九、退管服务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档案(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由区社保中心建立档案)由区社保中心管理,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或个人提前一个月到区社保中心申报退休手续,同时填报退休审批表,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社保局向人社局报送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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