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职工失业后,由单位负责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下文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福建省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福建失业拜保险领取标准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是多少?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有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排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从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代扣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需要累计缴满一年的,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城镇职工领取标准: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计发;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标准8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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